教研〔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中科院教育局,有关博士生招生单位: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工作是促进科教结合,加强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推动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和实现方式,是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为逐步建立完善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长效机制,推进联合培养工作深入发展,特制订《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联合培养工作。各进行联合培养试点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从推动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的高度,把联合培养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思想更加开放、政策更加优惠、制度更加规范”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联合培养工作规律,逐步丰富联合培养内涵,推动联合培养工作不断取得进展。
二、突出创新,进一步完善联合培养工作制度体系。各进行联合培养试点高等学校校和研究机构要进一步突出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不断进行制度和方式方法创新,研究提出适合联合培养特点和拔尖创新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为建立健全联合培养长效机制提供管理依据和制度保障。要按照“联合招生、合作培养、双重管理、资源(成果)共享”的模式,逐步优化联合培养方案,使联合培养工作成为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渠道。
三、加强协作,推进联合培养工作向深层次发展。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共同担负起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责任。双方要以联合培养为纽带,实现强强联合,形成教育、科研和管理合力,共同构筑拔尖创新人才和科学研究新的合作平台。
四、精心组织,做好2010年联合培养试点工作。2010年试点工作仍限定在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和有关高等学校继续进行(招生计划方案见附件2),请有关试点单位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精心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1.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2.2010年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研究院所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计划方案
教 育 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